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之新冠肺炎(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下稱快篩試劑)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指揮中心昨日宣布快篩試劑自今(28)日上路,為提供充足防疫物資,滿足防疫需求,該部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發布解釋令,釋明首揭代售徵用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期減輕民眾負擔,降低疫情擴散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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