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今年6月1日施行,司法院3日舉辦說明會,由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民事紀錄科主管與會;未來法院審理後如果認為確有跟蹤騷擾行為且有必要時,得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
司法院表示,依跟騷法規定,實施跟蹤騷擾之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2年內,再對被害人有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法院審理後若認為確有跟蹤騷擾行為且有必要時,得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
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跟騷者為跟蹤騷擾行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其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或其他防止再犯之必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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