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李姓游泳教練在打遊戲時,認識1名10歲女童小花(化名),2人相約看電影,李男竟在未戴保險套的情況下和小花發生性行為,事後還辯稱不知道小花是未滿14歲的女子,法官審理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李男有期徒刑3年4月。李男不服上訴,遭台中高分院法官駁回,維持原判決。
據判決書指出,李男在網路上打遊戲認識小花,李男明知對方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於109年11月看電影時,在好奇心的驅使下2人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李男還未戴保險套,事後小花與同學們聊天時不小心透露此事,經老師發現後告知父母,且報警提告。
李男辯稱,他不知道小花是未滿14歲的女子,他僅與小花看電影而已,並無發生性行為,因為小花看起來很早熟,以為是高中生,但法官認為李男自稱是游泳教練,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相處對象之年齡是否為幼女,應有相當程度判斷能力,況且2人一起看電影,應該具有一定的熟識度,不可能不知道小花的年齡。
小花表示,看電影時李男先親吻她後,伸手摸她的胸部,還把她的褲子退去,2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李男沒有戴保險套,是後來才戴上的,某次她在和同學們聊天時,不小心將和李男愛愛一事,告知同學們後被學校老師發現,此事才東窗事發。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認定李男證詞不足以採信,但考量李男正值血氣方剛之齡,因一時衝動,明知小花心智尚未成熟、年幼懵懂,竟與小花發生性交行為,已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秩序,嚴重影響小花身心成長,且李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也沒有積極彌補小花所受損害之態度,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有期徒刑3年4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訴,遭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決。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