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賴姓男子在台北車站Y區地下街Y4出口電扶梯,朝女子的短裙及右小腿潑灑精液,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考量賴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台北地院考量賴男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非無悔意,堪認經此科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給予緩刑2年宣告,以啟自新。
去年賴姓男子在台北車站Y區地下街Y4出口電扶梯,朝女子的短裙及右小腿潑灑精液,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考量賴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台北地院考量賴男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非無悔意,堪認經此科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給予緩刑2年宣告,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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