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陳姓男子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92公里路段,一邊開車一邊食用食物,雙手拿食物食用之時均未放置於方向盤上,員警目睹當場攔停舉發,陳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罰緩1萬8000元,他提告抗罰,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為他確有危險駕駛情況,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陳男在去年12月10日下午開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92公里路段,駕車時雙手拿食物食用之時均未放置於方向盤上,而員警駕駛警車目睹認有違規行為後,遂當場攔停舉發,並移送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處理,陳遭罰1萬8000元。

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車子並未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無法在放開雙手情況下,卻能在速限內開在同一車道前進,並保持安全車距,縱使他因為飲食需交替換手拿食物或飲水,也都只有短暫幾秒,並非長時間,請求撤罰。

台北地院佐以相關證據認為,陳男駕駛汽車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原告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誤,他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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