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駕駛於國道3號,因為邊開車邊啃玉米,雙手未握著方向盤,遭路過的國道警察發現,認定陳男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車」違規行為,攔停舉發,陳男遭罰1萬8000元不服行政訴訟,並認為「20年老車,沒有自動駕駛,如何保持同一車道」;台北地院認定陳男確實違規,駁回訴訟,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記載,去年12月上旬下午,陳姓男子行駛國道3號南向92公里路段,因為邊開車邊啃玉米,雙手拿著食物沒有放在方向盤上,國道警察巡邏發現,員警目睹他的行為後,認定他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車」違規行為,當場攔停舉發,並移送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處理,他遭罰1萬8000元。

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他主張20年的老舊車款未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無法在雙手放開的情況下,卻可以在速限內於同一車道前進,並且保持安全車距,若因為他飲食需要換手拿食物或喝水,都只需短暫幾秒鐘,並沒有長時間未將手放在方向盤上,其事實與員警認定違規行為有誤,請求撤罰。

台北地院審理,依相關證據認為,陳男駕駛汽車,確實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陳男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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