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幾歲的簡姓男子今年2月開車載3名幼童上國道1號,3童在車上把玩煙火,意外被簡男放在車上未熄滅的菸蒂引燃,簡男便打開車窗,導致煙火亂竄出車外,嚴重影響後車行車安全。台南地院審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簡男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男今年2月15深夜駕駛自小客車搭載3名未成年兒童,行經國道一號安定路段時,任由3名幼童在後座把玩煙火,而簡男未熄滅的菸蒂意外點燃煙火,簡男見狀打開車窗,導致煙火向外爆炸噴發。
後方的車輛發覺前車突然有煙火從車窗竄出,還有爆炸聲響,不曉得發生何時,便報警處理,警方趕往現場了解,才發現是3名幼童釀禍。案經國道警察函送地檢偵辦,檢方偵結聲請簡易判決。
台南地院審結,認簡男明知高速公路車流量大,有突發事故容易促使駕駛受驚嚇,導致無法控制車輛進而引發連環追撞,卻任由兒童在車內玩煙火,意外引燃煙火後,還開車窗縱放煙火炸出車外,無視往來公眾通行安全,考量其坦承犯行,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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