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某大醫院的醫師在美國培訓,他的簡姓母親及劉姓妻子前年帶著他2名幼女從美國紐約返台,但在基隆住家居家檢疫期間,簡及劉卻帶著2女童擅自搭計程車到台北市的醫院宿舍,簡女及劉女遭基隆市政府各重罰100萬及70萬元,2人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未逾比例原則,駁回訴訟。可上訴。
簡女與劉女是婆媳與劉的2名6歲以下幼女共4人,2020年3月19日從美國紐約入境,經衛福部疾管署通知4人應居家檢疫14天到同年4月3日解除,居家檢疫期間不得擅自外出,簡女及劉女自行擇定基隆市住家為4人之居家檢疫處所。
但簡女及劉女等4人卻在3月22日上午11點多共同搭乘出租車輛擅離基隆居家檢疫處所未回,經基隆市政府調查發現,簡跑到兒子的醫院,劉女帶2名女童到醫院宿舍,基隆市政府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各裁處簡、劉100萬元、70萬元罰鍰。
簡女及劉女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福部決定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她們辯稱,簡女當時有發燒、呼吸困難症狀,且高齡、肥胖,本屬新冠肺炎重症高危險群,基隆市政府強制她們與其他同住家人老小混居,顯有造成全家群聚感染之高風險。
她們指出,簡女事後證實確診,依當下情狀,4人離開基隆居家檢疫處所隔離,是避免自己及同住家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應屬緊急避難行為,況且基隆市府裁罰相較於其他違反違章情節更為嚴重之個案更高額之罰鍰,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裁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簡女擅自跑到醫院發燒檢疫專區進行隔離、看診、採檢、等候檢疫病房床位,期間超過5小時,劉搬到醫院宿舍3天又1小時才重新在台北市受居家隔離追蹤,所為之跨區高風險移動,罔顧可能造成疫情擴散之危害,使國內民眾暴露於疫害之中等具體情節,基隆市政府沒有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之情事,並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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