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潘姓男子去年跨年和朋友到夜店消費,經過電子安檢門時鈴聲大作,潘男拿出1個裝有許多小鋼珠的礦泉水瓶,說「這是炸彈」後丟進垃圾桶,逕自進入夜店,警方依恐嚇公眾罪送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潘男並無恐嚇公眾犯意,將潘不起訴,但北檢認為這個礦泉水瓶設有引信,屬於爆裂物,已另分案偵辦他涉嫌持有爆裂物罪。

警方調查,潘男去年12月31日深夜,和朋友相約到北市夜店PUFF跨年,潘經過安檢門時發出聲響,夜店安管上前詢問,潘男拿出礦泉水瓶,裡面裝有小鋼珠及類似引信之物,還跟安管說「是炸彈」,然後就丟進垃圾桶,進入夜店消費。安管報警處理,警方逮捕潘男送辦。

檢方調查時,潘男說水瓶是朋友給的,朋友說是「煙火」,沒要來恐嚇,檢方認為並無具體證據顯示潘男有要恐嚇公眾的故意,將潘不起訴。

但檢方認為,這瓶裝有小鋼珠的礦泉水瓶,經送鑑定附有引信,屬於爆裂物,因此另外分案偵辦潘男持有爆裂物行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警方移送的恐嚇公眾罪刑責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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