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察局三線一督察張樹義酒駕,橋頭地檢署火速偵結,對此處以緩處分,橋檢27日說,考量張樹義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橋檢表示,張樹義涉犯公共危險(酒駕)案件,於今年5 月31 日上午,經高雄市仁武警分局隨案解送至橋頭地檢署,經內勤檢察官於當日訊問後,於是依據「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案件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諭知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
且張樹義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並至橋頭地檢署指定處所,義務提供生命關懷服務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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