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姓研究所碩士生今年5月14日確診染疫,痊癒後6月21日持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從美國入境返台,他不滿「3+4」檢疫,台北地院聲請提審,請求立即釋放他或不限制他的夜間行動;但法官認為隔離防疫措施處分,並未違誤法律,駁回聲請。可抗告。
遲男提出聲請指稱,他入境前、後皆持有核酸檢測陰性報告,且已施打第3劑疫苗,曾於今年5月14日感染COVID-19後業已痊癒,他身體抗體較一般未確診者為高,卻仍須實施居家檢疫3日及自主防疫4日,顯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
遲男說,他從美國西雅圖返國,因時差嚴重,很難在白天外出,今年6月25日凌晨只外出約2小時討論論文,防疫旅館人員他聲稱徹夜未歸將通報,後果自負,顯有違平等原則等語。他聲請提審並要求不應限制他夜間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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