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遭控近5年來違反社區規約砍樹、毀壞雕像及監視器,大吼叫囂等79件,遭管委會罰4萬3000元,拒繳、不改善,嚴重影響安寧及安全,惹毛大樓住戶動用「惡鄰條款」提告。法官判決遷離、並「出讓」建物及土地,繳付罰金,可上訴。公寓大廈職業總工會表示,羅男若3個月內未出售、轉移房屋,管委會得聲請強制拍賣,不得不慎。
中市該社區管委會指控羅男,自2017年11月起至今年3月10日期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等行為多達79項。其中,擅自持刀具砍斷花圃柏樹,僅留樹頭;攀爬水池,推斷石膏雕像;毀損管理室鋁門、監視器及壓克力玻璃等5件,經法院於2020年7月間依毀損罪判處拘役115日確定。
管委會說,羅男常大聲講話、叫囂,長達40分至1小時20分不等,還曾說要「放火燒房子、潑汽油、點火」;擅將頂樓安全門漆成紅色、雜物推置公共區域、深夜用力甩門、拆會議室桌子、將社區外圍紅線漆白、拿球棒敲打樓梯製造噪音、噴灑不明粉末液體,住戶不堪其擾。管委會依規約,針對其中10件共開罰4萬3000元。
管委會控訴,自去年3月起陸續寄出存證信函,羅男不僅未收斂,還多次告住戶,違規行為逾3個月仍未改善。社區去年10月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47戶,已合乎社區規約開議額數,同意票40票、不同意1票、廢票1票,決議對羅男提出訴請法院強制驅離、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等訴訟。
羅男否認蓄意喧鬧,辯稱是日常生活聲響,破壞社區物品是表達對管委會的憤怒及抗議,無惡意騷擾住戶,未影響社區事務運作、住戶權益。此外,因社區蚊蟲孳生,他才噴灑殺蟲劑、痱子粉。他坦承拿斧頭放在水桶裡要道頂樓把水表蓋抵住、將安全門漆紅,但未產生重大危害、影響公安。
法官認定,羅男經年累月的違規行為,有的涉及犯罪遭判刑確定、部分影響公共安全衛生、造成住戶人身安全疑慮,已達情節重大,管委會請求強制遷出、出讓及給付4萬8000元罰金,判准。
所謂的「惡鄰條款」指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積欠過多管理費」、「妨害建物正常使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對於「惡鄰條款」,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秘書長廖鉑霆表示,一般鄰居相處之道,如果沒有必要,不會走到這一步,司法判決不僅要求「強制遷移」,甚至要賣屋、轉移所有權等強制「出讓」,如果被告在3個月內仍沒有「出讓」動作,管委會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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