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1位軍人小舒(化名)目前已退伍與另1名現役軍人小賢(化名)於110年3月即110年4月於網路認識國中少女小琳(化名),2人明知小琳未滿16歲,分別帶小琳到溫泉旅館及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各2次,法官依現役軍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小舒及小賢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據判決書指出,1名軍人小舒於110年3月時透過網路認識當時未滿16歲的小琳,他明知對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自主決定權尚未成熟,竟基於對小琳為性交之犯意,於110年4月,2度帶小琳到宜蘭的溫泉旅館內發生性行為。

而另1名現役軍人小賢,於110年4月,使用通訊軟體認識小琳,他明知小琳未滿16歲女子,竟克制不住自己的慾望,2度於110年6月時帶小琳前往宜蘭的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該事件曝光後,小舒與小賢遭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訴,經宜蘭地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法官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小舒及小賢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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