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公司的司機明知楊姓女會計為有夫之婦,仍和對方曖昧討論性行為,慘被楊女的丈夫控告侵害配偶權,一審判司機賠12萬元,案經上訴,楊夫向高院法官表示妻子承認和司機交往,法官依聊天紀錄中「第3次做愛」認定,司機不只和女方討論大尺度話題,還發生性行為,故判司機多賠18萬元,共30萬元。
據判決書指出,高雄市某公司的司機與楊女多次表達愛意,司機明知楊女為有配偶之人,竟多次在通訊軟體上與楊女討論性行為、相約做愛等,遭楊夫發現後司機仍繼續和楊女曖昧不清,楊夫認為司機破壞他的婚姻幸福,且侵害他的配偶權,要求司機賠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
司機辦稱,楊女向他傾訴婚姻不幸福,是女方透過與他聊天,幻想兩人交往並獲得滿足,實際上2人並未發生性行為,純屬同事關係,而2人曾討論「我起色心了」、「4/20下午請假約會,一起送貨,第3次做愛!」也僅是開玩笑,聊天內容都是楊女個人幻想。
一審時法官認為,司機明知楊女為有夫之婦,仍多次傳親密對話等訊息給對方,造成楊夫的配偶權受到侵害,而聊天紀錄中「第3次做愛」無任何證據可證明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故要求司機賠償楊夫12萬元。
案經上訴後,楊夫表示,妻子坦承與司機交往,高院法官認為先前聊天紀錄中出現「4/20下午請假約會,一起送貨,第3次做愛」,足證司機與楊女至少做愛3次以上,嚴重侵害楊夫配偶權,判司機再賠償楊夫18萬元,共計3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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