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覃姓保母受託照顧未滿6個月的李姓男童,但李童頭部受重擊致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具體事證認定覃女故意傷害李童,改依過失致人於死判刑3年6月。可上訴。

覃女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2018年3月1日起受李童父母託付,於平日中午12時至19時在其住處照顧李童,6月25日中午她將李童身體移動,疏於注意使李童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受有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覃女發現李童有異,當天下午聯絡李童父親,再於李童祖父到場查看後,將李童送往醫院急救,7月17日李童仍因傷害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高院認為,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覃女有故意傷害李童之行為,且其亦無傷害李童之動機,故認為李童之死亡結果,係因她照顧不周之過失行為所致,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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