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涉嫌在台南市殺害2名警員,台南地檢署昨晚複訊後,以涉犯脫逃、殺人、竊盜、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未禁見。法官認為,林嫌逃亡過程攜帶地圖南北迂迴,且將兇刀清洗後藏高中校園,有逃亡及滅證意圖,因此裁准羈押。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法官裁准羈押的理由有3點,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示的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原本即為明德外役監執行中的人犯,探親逾期不歸,即有逃亡的意圖,又在逾期不歸的過程中,殺害2名員警後逃亡,逃亡過程中不斷換乘交通工具種類且南北迂迴,加上在其背包中發現地圖集1本,在在均證被告躲避檢警追查逃亡的意圖。另被告犯案後,逃往土城高中校園內,曾於該處清洗犯罪痕跡,並將作案用凶刀丟棄於不易發覺之處,企圖湮滅罪證,因此有事實足認有滅證的羈押原因。
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即因强盜案件遭判刑確定執行中,此案中再強盗警員凃明誠的警用手槍與子彈,且於逃亡過程中持警用手槍再犯強盗犯行,顯然有反覆實施強盜犯罪之虞。
經審酌此案情節,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依偵查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與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認有羈押必要,且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因此裁定應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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