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國姓鄉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劉昌坤,於2020年7月22日至24日臨時代表會期間,卻到屏東參訪,出發當天先在臨時代表會的簽到名冊上簽名,1天出席費為2450元,事後遭廉政署調查送辦,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支付罰金20萬元,褫奪公權2年,並繳回犯罪所得,二審仍維持一審原判。
一審認為,劉昌坤明知國姓鄉代表會參與臨時代表會,並在簽到名冊上的22日、23日欄位處簽名,即到屏東縣參訪,23日晚間返回南投;24日到國姓鄉代表會參與臨時代表會,並在24日簽到簿上簽名,讓代表會之會計、出納人員誤以為劉自22日至24日均參與會議。
廉政署接獲檢舉後,交由地區調查組立案調查,將劉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劉當時承認此事,已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2450元。
劉在一審審理時承認犯行,也繳回犯罪所得2450元,認為一審判刑刑度過重,便提出上訴,但二審駁回劉上訴,仍維持一審原判刑度。
國姓鄉代表會廉政署貪汙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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