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1名26歲竊盜慣犯松姓男子,去年8月與朋友到某會所飲酒,席間因陪酒女子與朋友起糾紛,扭打之下失手把莊姓友人打死,將屍體丟棄山崖還棄車逃逸,事後辯稱當時雙方互毆,他是正當防衛反擊,但法官認為他先動手,對方倒地後又持續攻擊,非正當防衛,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8年。
判決書指出,松男前年年8月1日20時至南投縣某會所飲酒唱歌,席間有陪酒女子,晚間22時松男與莊男因陪酒女子問題引發口角爭執,松男主觀上雖無殺人意思,但仍毆打對方頭部、臉部,對方摔到時還遭狂踢腹部,造成對方因顱內損傷死亡,之後開車載著莊男的遺體至南投縣某山區,將屍體往山崖下丟棄,最後在車上休憩至晚上後棄車逃逸。
松男遭逮時向警方供稱,當時2人扭打在地上,他曾打莊男頭部,又出腳踢對方腹部,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法官認定上述說法與鑑定報告吻合,認定被害人莊男死亡結果與松男毆打頭部具有因果關係,松男顯非正當防衛,依竊盜等部分犯行,判刑一年六月,可易科罰金,傷害致死與遺棄屍體罪,判刑八年。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考量松男犯後坦承犯行、未達成調解,考量其為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從事園藝,月薪約為新臺幣1至2萬元,經濟狀況貧困,未與家人同住,其一人獨居,一審量刑妥當,維持原判,其中竊盜罪判刑確定,傷害致死等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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