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曾姓男子到台北市一家夜店飲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員警攔查檢測,測得他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92毫克,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依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曾男在7月14日上午5點飲用啤酒後,竟仍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與松智路口被警攔查,對其以酒精檢測器檢測,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92毫克,檢方將曾男起訴。
台北地院認為,曾男所騎乘的是產品名稱為小米電動滑板車PRO之電動滑板車,該電動滑板車是使用電力作為驅動能量,電機最大功率為600瓦,最高時速可達每小時25公里,並設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之雙重煞車系統等,他觸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台北地院審酌曾男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所為殊值非難,考量電動滑板車相較於汽車或機車,此類交通工具速度究屬有限,對於公眾往來安全所生之危險應較為輕微,判他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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