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醫師李孟儒遭檢方起訴指控,2008年當時擔任署立新竹醫院放射科主任在醫院採購案中收廠商賄款,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無法認定有貪汙對價關係,判他無罪確定後,他因案遭羈押46天、聲請刑事補償,高院決定以每天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補償23萬元,可覆審。
檢方起訴,李孟儒當年擔任新竹醫院放射科主任,因新竹醫院公開招標「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採購案,於宜德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公司實際負責人所交付之120萬元賄款,儀器正式運轉後按月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的賄賂。
桃園法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李男判刑9年,但高院更二審認為,無法證明李收賄判決無罪確定,案發時他遭羈押46天,因此聲請刑事補償。
高院認為李遭羈押時擔任執業醫師,具有相當社經地位,因羈押而遭原任職的台大新竹分院予以停職,迄至他停止羈押後才復職,他除受精神上之痛苦、名譽減損外,經濟上亦同受較高程度之損失,決定以每日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准予補償23萬。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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