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前年認為婦聯會沒有依照《政黨法》規定轉換為政黨,廢止婦聯會立案,經提告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婦聯會是不以參與選舉為目的之「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本不得廢止其立案,因此撤銷內政部處分。

審判長楊得君、法官周泰德及彭康凡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政黨法上「政黨」的概念並不及於人民團體法上「一般性政治團體」,且政黨法施行之後,並未排除人團法「一般性政治團體」相關規定之適用。

合議庭指出,現行法律秩序仍然允許人民成立及經營「一般性政治團體」,而「一般性政治團體」及其成員亦受憲法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之保障,政黨法所稱「已立案之政治團體」,並不包含一般性政治團體、婦聯會,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適用法令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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