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小白,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5歲少女,少女帶著14歲好友小美,一起約男方前往某國小校園聊天,未料小白卻在校園內和小美發生性關係,事後遭到家長提告起訴。男方辯稱小美身形及打扮無法辨別是否滿16歲,法官檢視雙方對話及照片,確認從小美的身高、身形與穿著,確實很難讓男方一眼辨別得知小美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因此判難方無罪。

根據判決書,男子小白去年11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5歲少女,並相約在某國小校園見面,在嘉義市宣信國小見面,少女就找了好友小美一起赴約,未料小白卻與小美在校園內發生性關係,事後遭到女方家人提告,並遭到起訴。

小白出庭時辯稱,當時跟他見面的人,有先說會帶朋友過來,但沒有說帶過來的朋友是什麼人,雙方見面後,他不知道哪一位是女網友,但小美卻很積極和他聊天,加上交友軟體是匿名的,個資可以隨意設定,所以不知道小美實際年齡。

小白的辯護人辯護,檢方唯一提出的證據就是少女曾說在交友軟體上向小白表示自己15歲、小美14歲,但從法院向交友軟體公司調取對話紀錄,發現少女根本未在交友軟體上向小白提及年齡的事,而小美到庭作證,也明確提到自己並未向被告說過年齡,且小美身形屬於豐腴型的,再穿上高跟鞋,任何人都會認為小美已經成年,所以並沒有證據足以認定小白有主觀犯意等語。

小美則證稱,她和小白發生性行為時,有拿下口罩,對方並不知道她的年紀。法官則根據小美正面照,判斷她外表並未明顯透露稚嫩氣息,加上她的身高、身形與本案發生時穿著,難以讓被告一眼就可知她未滿16歲。

法官表示,檢察官所舉出證據,僅能證明小白友和小美發生性關係,並無對於小美未滿16歲一事,證明男方具有犯罪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心證,因此認為不能證明男方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判決小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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