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為首的5人不法集團,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需有縣市主管核發的許可文件,但卻從小港、仁武區載運廢棄物包含建築工地的太空袋、廢模板等到旗山區的廠房棄置。橋頭地檢署訊後依廢棄物清理法對5人提起公訴。
此集團為了私利,竟然於今年8月底由與何姓與許姓男子租下旗山區花旗段的廠房,朱姓男子再以每車3500元新台幣的代價,委由洪姓與黃姓男子分別駕駛大貨車與營業曳引車,從小港與仁武區的建築工地載運廢棄物到旗山區廠房傾倒。
檢方與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朱姓等5名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感到後悔,檢察官訊後依廢棄物處理法與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請求法官給予適度量刑與緩刑,讓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任意棄置有害的廢棄物等行為可以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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