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和鄭姓男子結婚8年、人工受孕3次失敗鬧離婚,鄭男跑到醫院將剩餘3顆胚胎銷毀,黃女發現不爽提告求償113萬元。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鄭男沒依合約繳納保存費用,銷毀胚胎無不妥,判黃女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銷毀胚胎時黃女鄭男還在進行婚姻訴訟,兩人仍有胚胎共有權,改判鄭男敗訴,需賠償黃女6萬餘元定讞。
黃女及鄭男2008年結婚,8年來無法生育,因此尋求某診所幫忙,取得年輕女子捐贈的7顆卵子,與鄭男精子受孕形成6顆胚胎。2016年12月底,診所先將1顆受孕胚胎植入黃女體內後失敗,2017年2月再植入兩顆胚胎仍失敗,3次人工受孕均告吹。
2019年4月黃女及鄭男兩人簽字離婚,同年9月,鄭男拿著戶籍謄本、身分證跑到診所要求銷毀胚胎,診所同意後銷毀。黃女事後得知不滿,提告向鄭男和診所求償113萬元。
一審時,診所主張鄭男一直沒有繳納保管胚胎的費用,雙方合約也有載明若逾期未繳保管費,視同放棄胚胎所有權,因此銷毀胚胎並無不妥。鄭男也稱銷毀的胚胎卵子非黃女所有,法官依據合約書內容,判定診所銷毀胚胎並無不妥,判黃女敗訴。
黃女不服上訴,主張當時兩人離婚是因為鄭男出軌,離婚後3個月便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診所未經她同意就銷毀胚胎,診所、鄭男須賠償胚胎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13萬元。
鄭男辯稱,銷毀胚胎當下與黃女仍屬合法離婚狀態,何況胚胎卵子又不是黃女的,無從衍生出身體權或人格權。
法官認為,銷毀胚胎時黃女及鄭男兩人婚姻關係仍在進行中,鄭男要求診所銷毀胚胎做法確實侵害黃女胚胎共有權,須賠償黃女6萬餘元。診所依合約銷毀胚胎無責免賠,全案定讞。
胚胎共有權人工受孕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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