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台灣再傳柬埔寨詐騙案,行政院會15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中,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考量進來組織犯罪模式不同於傳統,為遏止組織勢力,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擴大規定具公務員身分者,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加重2分之1其刑;草案也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犯罪組織財產的規定,期望透過擴大沒收範圍,斷絕不法犯罪誘因。
配合本次選罷法修法,草案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加嚴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法務部指出,將來完成修法後,對於近來招攬國人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之亂象,將課以重刑嚴懲;未來也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並將全面掃蕩、從重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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