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小芳(化名)因多次到中部某派出所報案,竟與一名已婚男警發生婚外情,男警答應每月給7千元包養費,她為擔心對方反悔,要求男警簽下100萬本票,後來2人吵架,女子拿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男警稱該本票是因婚外情與性愛關係所產生,已違背善良風俗不具效力,法院判男警勝訴。
判決書指出,男警稱與小芳外遇後,答應交往期間每月給7千元零用錢,他給了第一次後,小芳卻說擔心他不會持續給,要求他簽發100萬本票做擔保,他在去年4月簽下本票後,小芳卻隨即與他吵架,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他認為該本票是因婚外情關係而開立,已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男警遭法院強制將去年10、11、12月的薪資三分之一共7萬多元給小芳;小芳則稱2人為情侶關係,男子每月給她7千是支付生活費,作為日常生活、房租支出,是男子主動提出簽本票作為保障,她認為並未違反善良風俗;男子則強調2人的協議是將性行為視作商品以金錢加以評價,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
法官認為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外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中提到無效者「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而言」,而男子與小芳的契約關係確實是因婚外情與性愛關係,女子才得本票,法官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男警不需給付小芳金錢。可上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