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月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1年3月5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1年9月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但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年兩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並於111年3月2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2年5月2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即同年6月2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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