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林園工業區前服務中心黃姓主任,涉浮報工程款,再向廠商收取回扣,索取不法利益約38萬元。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14年、褫奪公權3年。二審高雄高分院依貪瀆、背信等14罪,加重其刑、判14年6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23日宣判,其中3貪瀆罪,分別判處2年7月至5年8月不等徒刑。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從2013年7月任職於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多次利用10萬元以下的綠美化、辦公室公用器材小額採購案,要廠商直接給予回扣或電器用品。檢調也查出,黃男曾就已完成的工作簽辦採購案,央請廠商假意配合施作,事後取得工程款。此外更有向廠商收取下水道代清潔費,或檢附不實單據報支款項等情事。
一審高雄地院調查後,以承包商、承辦人的證述及案卷為證,將黃男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14年、褫奪公權3年。黃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涉犯貪瀆、背信等14罪,改判14年6月,他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其中3件貪瀆罪撤銷發回,其餘均定讞,併執行刑5年多,已在監服刑。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23日上午宣判,就觸犯的貪瀆3罪,分別判處5年7月、5年8月及2年7月,但未併處執行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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