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陳姓男子,於今年3月28日在一家超商內,趁店員不注意時偷了一個30元的鮪魚金飯糰得手後離開,店員在下班清點時發現報案,隔天陳男搭乘公車製安南區溪頂寮橋時,見1名女子在車上熟睡,竟以生殖器磨蹭女子左大腿,女子察覺有異後驚醒,陳男逃離,事後警方將他移送,台南地院依竊盜罪,累犯,處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又犯乘機猥褻罪,累犯,判刑7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23年3月28日14時許,在台南市某超商,徒手竊取商品架上價值30元之鮪魚金飯糰1個,得手後離去。經店長於同日16時許,清點商品數量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
隔日上午7時30分許,陳男搭乘客運行經安南區溪頂寮橋時,見女子在車內座位上熟睡而處於不知抗拒之狀態,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站在女子座位旁左側,以生殖器磨蹭女子左大腿之方式乘機猥褻,女子察覺有異後驚醒,於同日7時50分許報警處理。經檢察官偵結起訴。
法官審酌,被告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鮪魚金飯糰,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另為滿足己身性慾,趁女子熟睡不知抗拒之際,以生殖器磨蹭甲女左大腿,侵害女子性自主權,且被告有多次類似犯行,卻仍不知悔改,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依竊盜罪,累犯,處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乘機猥褻罪,累犯,判刑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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