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某米其林餐廳遭顧客爆料,僅因遲到5分鐘就被店家取消訂位並沒收7600元的訂金,讓他覺得相當不合理,對此台北市消保官龔千雅指出,若「訂位約定」內容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第12條主張條款無效。
台北市法務局簡任消保官龔千雅表示,建議消費者選擇餐廳及訂位付款前事先查詢餐廳評價,另依《民法》規定,遲延並不等同餐廳可以免除給付義務或得沒收餐費,僅餐廳可依照《民法》關於遲延的規定跟民眾請求因為遲延所造成的損害。
她指出,且依《消保法》第12條,業者所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信原則,若訂位約定內容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主張條款無效,建議如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可提出申訴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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