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一名男子阿國是15歲少女(A女)的表舅,在A女還在讀小學時就已認識,去年(111年8月)上旬起,阿國明知道A女當時只有15歲,卻與A女交往,還在不違反意願的情形下,發生性交行為5次;A女母親得知後提告。
檢警偵查,阿國坦承犯行,供稱去年8月某日在村裡的1處場所,去年9月分別在客棧、飯店、友人家、工寮等4地,總共發生過5次性行為。檢方依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阿國未思克制性慾衝動,對身心發育仍未臻成熟的A女,發生多次性交行為,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實有不該,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案發時與A女之關係及坦承犯行等。
法官審酌,審理期間,阿國與A女及其母親母已以10萬元和解並給付完畢,且同意不再追究,A女母親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
法官認,阿國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5最,各處刑3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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