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3年前凌虐當時10歲的繼女,拿棍子、皮帶、掃帚棍毆打她,致她的門牙斷裂,他還在冬天把她關在陽台讓她在陽台地板睡覺,最高法院斥責他的犯行對於她造成莫大身體痛苦及精神壓力,駁回周的上訴,依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罪判囚10月定讞。

周男是楊姓女子的繼父,2020年2月4日至同年月17日期間,他在住處,以每週2、3次之頻率以手持棍子、皮帶、掃把之桿子責打楊的臉部、手腳,並徒手毆打楊的眼睛及嘴巴。

期間,他將楊女關在陽台,不讓她進屋內,讓她直接躺在陽台地板睡覺,在她受傷時未即時就診給予必要之醫療照護,致她受有左側眼眶鈍傷、雙側手肘挫傷、雙側腕部挫傷、雙側手部及手指挫傷、雙側上顎內側門牙斷裂、左耳後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斥責周男因認繼女難以管教,對她施以凌虐,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他雖否認本件犯行,但坦承客觀事實之犯後態度,依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罪判處10月徒刑,周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周男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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