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姓男子提告指稱,5年前他將張大千等大師的12幅知名字畫,交給陳姓男子裝裱,但卻因陳的工作室火災,部分燒毀及受損,他提告求償38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只有1幅字畫可證明是葉公超的真跡,判陳男須賠償30萬多元。可上訴。
彭姓男子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他在2018年11月7日將張大千、于右任及葉公超的12幅字交給陳姓男子裝裱,但陳的工作室在同年11月17日下午6點發生火災, 讓其中2字畫全部滅失,其餘字畫受損,他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請求陳男賠償380萬元。
高院認為彭男交付字畫給陳男,因陳之工作室電線走火發生火災,致字畫毀損、破洞等損害,陳須就字畫之受損、滅失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依鑑定結果,及彭的字畫不能提出相關保證書及證明文件等情。
高院認為,12幅字畫只有葉公超的1幅是真跡,其他11幅字畫不能證明是真跡,彭受損害金額共30萬2000元,維持一審認定,判決陳男須賠償30萬2000元,彭不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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