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防醫學院公費少校醫官,原應服役15年才可退伍,卻提前8年,於2020年就申請提前退伍,國防部軍醫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核算,要求醫官必須賠償1479萬,但醫官卻只願賠195萬,因此提告訴訟,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醫官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一名94年9月就讀國防醫學院的少校軍醫官,自101年6月29日畢業,101年7月1日任官,原應服現役14年,自至115年7月1日止。但該名少校醫官卻於109年8月4日申請提前退伍,經人評會決議,認定少校醫官所附志願退伍申請書與部頒規定格式不符,且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醫官不同意簽立「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因其他事故停役或志願退伍償還賠償金額切結書」,因此決議不受理退伍申請。但醫官不服,於是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醫官主張,軍方要求賠償金額過高,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請求法院判賠195萬1998元就可退伍。
但一審認為,邱員應服役195個月,但軍方提出的賠償總額為3135萬,實際上醫官未服滿92個月,按比例計算應賠償1479萬,符合服役條例及退賠辦法規定,醫官拒絕簽賠償切結書,就未達提前退伍要件,軍醫局並無違誤。
法官認為,入學前招生簡章已載明賠償事項,醫官在入伍前就可預期提前退伍所應負擔的費用,且只要付清即可走人,並未侵害財產權及職業選擇自由。
法官也舉例,衛福部公費醫師畢業後若未履行服務義務,除醫師證書由衛福部保管至完成服務年限後才能取回,還要依比例賠償4倍罰款,軍醫並無扣照機制,只能提高違約賠償倍數,有效確保國家整體戰力。因此法官認定,要申請提前退伍就要遵守規定,判醫官敗訴。但醫官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軍方明定提前退伍所應賠償的範圍及倍數,金額明確,醫官是否願意負擔是他個人生涯規劃選擇,並未逼迫醫官接受,判醫官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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