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14歲少女A女,過年時在阿公家中休息,竟遭80歲阿公摸下體及胸部,甚至裸露下體給A女觀看等強制猥褻行為,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阿公有期徒刑1年3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A女當時在北市阿公家樓上房間睡覺,阿公突然靠近,用手伸進內褲裡面摸其下體,摸到一半阿公突然去廁所,回來之後就換成伸進內衣裡面摸其胸部,後來A女將阿公推開,跑進去廁所傳訊息給我哥哥「阿公好可怕」,哥哥叫A女先下樓,A女就回去房間要穿鞋子下樓,卻被阿公就從後面抱住,後來才掙脫下樓。

法院調查,依A女與其胞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A女針對遭被告強制猥褻之過程,向其胞兄表示:「真的太可怕了」、「超可怕」、「我真的沒想過這種事會發生在我身上」等語。

法院審酌,被告行為時年滿80歲,且身為A女之祖父,明知A女當時年僅14歲,心智發展未臻成熟,竟罔顧人倫,為滿足一己私慾,而對A女為前開強制猥褻行為,嚴重妨害A女身心健全成長,更致A女因此需常至身心科就診對A女造成終生難以磨滅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復參酌本案已簽立和解書,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阿公有期徒刑1年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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