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1名人妻阿芳(化名)與丈夫婚後育有2名子女,原本兩人感情和睦、婚姻生活靜好,2022年末發現丈夫經常傍晚或晚上外出,且不陪小孩,甚至子女有重大比賽活動亦未至現場陪伴打氣的情況,且無意間發現丈夫開車接送女子小玉(化名)前往古坑約會,兩人在車內曖昧對話:「啊有像我們這樣手牽手嗎?」等語,阿芳這才驚覺遭老公背叛,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小玉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法院審理後認6萬元為合理。可上訴。
阿芳主張,原告與丈夫於2000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且育有二名子女。原兩人感情和睦、婚姻生活靜好,2022年底丈夫於交友軟體結識小玉,丈夫有明確表明其為已婚狀態,而小玉亦有明確表明知悉其已婚,仍執意侵害原告配偶權。
被告與其丈夫見面時間頻繁,見面時勾摟肩背、正面依偎、互相依偎、肢體緊貼碰觸,堪認兩人關係親密,舉止互動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男女正常交往之範圍。
嗣至2023年11月6日原告因孰難承受婚姻之背叛,而與丈夫攤牌並談話,丈夫自承其與被告小玉發生多次性關係,且其時常向公司請假,僅為與被告小玉幽會,顯見丈夫所為已逾社會一般夫妻對忠誠貞潔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另,阿芳於照料未成年子女A女時,發覺A女情緒低落,便向其詢問情緒低落之原因,A女遂將其與同學之對話紀錄提供予原告瀏覽,始發現丈夫曾假藉攜未成年之A女至劍湖山世界遊樂園及威士登水世界遊玩時,與被告小玉製造巧遇之機會,甚至曾以同樣手法製造機會,私約至游泳池幽會牽手、環抱,不巧被A女目睹,造成未成年之A女有輕生之念頭,影響甚鉅。
小玉則辯稱,與訴外人會牽手是因訴外人開車到醫院附近停好車後,被告與訴外人欲穿越道路前往對面的醫院時,因有車輛駛近,訴外人乃伸手拉住被告接著順勢拉手通過,此乃一般人常有的習慣性動作,且過完馬路即放手,並非始終手牽手。
法官審酌,被告小玉明知訴外人為已婚之人,卻與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為牽手、身體依靠、以LINE通訊軟體為男女親密對話等行為,是被告所為,足以破壞原告與其配偶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使原告處於難堪之境地,自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當因而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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