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透過友人認識國中少女小萱(均化名),2人進而交往成為情侶,阿國明知小萱當時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卻在2020年1月起至2020年2月中旬為止,分別在阿國的住處房間或頂樓等地,未違反小萱的意願,共發生性交行為13次。直到小萱母親發現有異,追問後得知實情,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交往,明知她14歲以上未滿16歲,心智發育尚未臻健全,對於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未克制情慾,貿然與小萱發生性交行為,對其身心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考量,阿國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與小萱及其家長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但阿國未履行緩起訴條件,給付賠償金60萬元,阿國指稱是一時經濟困難,又不慎遺失和解時所約定的匯款帳戶帳號。

阿國還說,法院審理期間,他要繼續給付賠償金時,原本約定的帳戶(小萱父親帳戶),卻因故遭列為問題帳戶,導致他無法匯款。法官認,經法院函請小萱父親重新指定匯款帳戶,但是迄未見回覆,堪認未能依約履行賠償,尚非全可歸責於阿國。

法官認,阿國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但犯後已自白犯罪,且與小萱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雖有未依和解條件給付的情節,但尚難全歸責於阿國。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13罪,各處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和解條件給付賠償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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