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陳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男性內褲A女業務,相約洽談購買內褲事宜及賞夜景,陳男卻在駕車搭載途中,將左手深入A女內衣,抓住胸部1下,陳男審訊時辯稱「她有迎合我,我們很順自然發生」,法官依據證人及A女事後情緒反應,認陳男犯強制猥褻,考量其以20萬與A女達成和解,且A女也同意給予緩刑,判陳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檢方起訴指出,A女因從事販賣男性內褲業務,2023年8月12日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陳男後,雙方為洽談購買內褲事宜與看夜景,相約翌日在台中市1家咖啡店見面,雙方碰面後,A女坐進陳男自用小客車副駕座,陳男即以上網搜尋餐廳為由,將車輛停靠路旁,以右手將A女強壓靠近自己後,再以左手深入A女內衣,並抓住其胸部1下,強制猥褻得逞。
陳男在警詢時坦承撫摸A女胸部,卻辯稱「她有迎合我,我們很順其自然發生」等語,A女友人則證稱「A女案發後,立即撥打語音通話給我,通話當下,A女的語氣害怕、慌張、很急促,快哭出來」等事實。
台中地院法官考量,陳男坦承犯行,又已賠償A女20萬元達成和解,可認被告尚有悔悟彌補之心,審酌A女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依強制猥褻罪判陳男有期徒刑7月,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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