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欢欢(化名)与她的孩子在2019年达成调解,孩子应按月给付扶养费8000元。但欢欢因身体退化,腰椎及脊椎病变日趋严重,不仅因治疗需手术及住院,也因不良于行生活自理都成问题,还有加上生活等开销,因此请求孩子按月给付2万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欢欢指出,她每月租屋租金从4千多涨到5500元,除领有身心障碍补助每月3700元外,并无其他财产及收入,已无法维持生活开销及医疗费用,因此依所在县市为基准,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20745元,请求调高给付扶养费至20000元。欢欢的孩子表示,2万元实在付不出来,自己还有小孩要养,有时8000元,对他来说已经很极限了。

法官考量,欢欢的病症于双方在2019年调解成立时就已存在,欢欢患有的也是年长者常见的慢性疾病,并非罹患重大病症,导致身体有重大遽变,应属调解成立时,就得以预见并为综合审酌考量的事项。

法官认为,欢欢年纪渐长身体健康衰退,均非于调解成立时不得预见之事,难认有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欢欢主张生活开销支出增加,参酌主计总处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每年固有增加趋势,但从2020年至2024年平均通膨率(CPI年增率)分别为-0.23%、1.97%、2.95%、2.49%、2.18%,呈现出稳定趋势。

而且政府机关也有相应的升息等措施因应,整体物价成长尚难谓有何巨幅遽增情事;另外,欢欢也未提出有生活开销支出增加,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自然不得于调解成立后,再声称生活开销支出增加为由,据此请求变更扶养的程度及方法。

法官审酌,欢欢每月领取身障生活补助费,从3700元增加为4049元,勘认欢欢并未因房租涨价,而需增加扶养费用的情形。日前依法宣判,欢欢未能举证证明扶养费调解成立后,确有因为情事变更,导致原调解内容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欢欢请求酌增扶养费,即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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