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私法人包含:一般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益法人等,僅排除中央、地方政府、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等公法人。
行政院健全房市小組原本將限制私法人購屋,列為健全房市中長期措施,認為打炒房還不用「這麼強的工具」,是「最後一張王牌」,市場也認為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對於抑制高房價具較大殺傷力。
此時決定祭出管制私法人購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強調,私法人投資炒作房市目前並無規範,但私法人投資房產炒作房價較個人為甚、影響更大,形成不公平現象,有必要遏止,「該是出手的時候了」。
花敬群說,房屋是用來住的,不是投資商品,也不是用來炒作的,因此私法人購買住宅要有正當性,例如作為長期出租經營、員工宿舍、危老都更重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項目,後續將進一步訂定審核子法規,規範許可制適用範圍、程序、許可條件、用途等。此一制度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而來。
至於限制私法人取得房屋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官員解釋,是防杜法人取得房產後,短期內就轉售炒作。行政院健全房市方案中,將中長期措施納入「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核准制度」,當時曾引發市場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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