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在民進黨和時代力量聯手下,立法院完成《公投法》修正,不但降低公投連署及投票門檻,也下修投票年齡,且增設了電子連署和不在籍投票的規定,還廢止了被戲稱為「太上皇」的「公投審議委員會」。當時蔡總統、黃國昌立委和民進黨多位政要都大肆慶祝終於「打破鳥籠」,解除對人民公民投票權的諸多限制。

過去這1年半,公投委員會固然被廢止,中選會卻毫不掩飾地扮演起「公投劊子手」的角色,聯合各部會刁難與執政黨政策相反的公投提案,國民黨的「反核食」、「反空汙」、「反深澳」3項公投和愛家盟的「同性伴侶專法」等3項公投都經過中選會嚴加審核、修正文字後才過關;民間自動發起的「以核養綠」公投案更是直接遭到中選會以提前終止連署收件時間、從嚴審核連署文件等手法予以駁回,逼得行政法院出手同意假處分聲請,才讓此案敗部復活。

不過,在去年底選舉民進黨慘敗後,蔡政府及民進黨不思修正執政方向,卻反過來檢討選舉技術,公投綁大選也因此成為民進黨眼中的頭號戰犯。此次《公投法》修正的重點「公投大選脫鉤」、「2年公投1次」,都明顯看得出民進黨不但亟欲降低公投對選舉的影響,更要避免人民透過公民投票權推翻民進黨的政府政策及法令。在去年底公投後,民進黨雖然修正《電業法》,刪除第95條的「2025非核家園條款」,但府院黨口徑一致表示不改變2025非核家園的立場,更是明顯藐視多數民意的例證。

實則,2017年修法後也不過才經過一次大選,修法時承諾的電子連署和不在籍投票都還未實現,民進黨就迫不及待地再次修法,將人民的公投權再塞回鳥籠,甚至進一步五花大綁,尤其「公投大選脫鉤」及「2年公投1次」,等於限制人民透過公投即時制衡行政及立法權,實已構成對於人民公民投票權的過度限制,顯已逾越限制的必要性,殊難謂合於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此次修法將公投日訂於8月第4個周六,亦顯得斧鑿痕跡明顯。這個周六是在暑假結束之前,不少家長仍帶著年幼子女出遊,大學生則可能忙著結束暑期工讀、搬入宿舍,根本難以行使公投權,選在此日,其司馬昭之心,也就路人皆知了。

大法官在釋字599號解釋時,除宣告《戶籍法》蒐集指紋之規範違憲外,曾經創下准許「暫時處分」之先例,同意做成暫時處分,就《戶籍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該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唯今之計,為確保人民的公民投票權,我國主要的在野黨國民黨,應聯合其他在野黨,尤其是當初聯手和民進黨修正《公投法》放寬限制的時代力量,共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請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在大法官審議決定前,暫時停止新《公投法》「公投大選脫鉤」及「2年公投1次」等條款之效力,方符法治。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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