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如雇主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加倍工資,如適逢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但若為計時工作者,則雇主應在國定假日給付加倍工資。
勞動部說明,若民間企業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則可依「8周彈性工時」規定,完備程序後,將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對調,如雇主要求在2月10日工作,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但若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經勞工同意,而經調移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正常工作日,不必加給工資。
但若工資給付日遇到春節時如何給付?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依民法規定,若遇假日時,可以在次日給付工資,但呼籲雇主應照顧勞工,提前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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