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負責人是否因為是自己的店就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外籍經理人基於管理職責,是否能包辦店裡一切大小事務、連端菜等廚務都能做?」陳信瑜指出,這2項是常出現的迷思,外籍負責人要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列出各款工作,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才能從事店內工作。
至於外籍經理人,陳信瑜說,需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2款,需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僑外資主管工作人員申請工作許可審查作業手冊」,其中所列的工作範圍,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職業標準分類對經理人員定義」,其中所列可從事的規畫、指揮、協調及綜理企業或組織活動等細目。
陳信瑜強調,白領及藍領工作職責應有所區別,這目的就是為了實踐《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保障國人工作權,因此外籍負責人、經理人應經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於核可範圍內從事工作,若從事許可外的工作,恐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以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