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7年前假冒弟弟的名義申請補發房地所有權狀後,再以此向傅男借250萬元並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後地政事務所發現錯誤才塗銷登記,但害傅男討不回錢,傅請求國賠,歷審駁回聲請,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板橋地政事務所須賠償250萬元。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認為,張男冒名向板橋地政事務所補發房地權狀,取信傅男後取得借款250萬元,但傅男因虛偽登記而受有無法取回借款的損害,能認為該虛偽登記原因應歸責於他,板橋地政事務所應對他負賠償責任,判決國家賠償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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