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大學男子利用交友網站結識未成年少女,兩人相約北投溫泉旅館性交易,男大生竟持手機偷拍少女幫其口交過程而遭少女發現。士林地院依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拍攝性交電子訊號罪,判處徒刑3年半,另依對少女為有對價性交罪,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
判決指出,去年5月男大生在交友網站認識少女,2人交談愉快,詢問少女的外型、有無性癖好和年紀,並以金錢利誘,相約以口交等方式進行所謂的半套性交易,交易過程中,男大生假裝在打手遊,將手機背面鏡頭對準少女,未經少女同意,偷拍2人性愛過程。
男大生被起訴後辯稱,拍攝時間只有3秒,後已刪除且沒有散布造成損害,但合議庭認為,男大生違反少女意願拍攝性愛過程,已然觸法,不過,考量雙方20萬和解,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但偷拍行為為使少年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3年6月,不符合緩刑條件,扣案手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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