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新竹的葉姓男子,去年6月間認識年僅16歲的少女,事後兩人在住處發生性關係,接著又用手機拍下自己用手撫摸少女胸部的猥褻照後,竟然上傳到女方以及友人的IG上供網友觀賞,少女的母親某日進入女兒IG觀看日常生活動態,竟然發現女兒遭到不明男子「抓奶」,氣得報警逮人,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依照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1年2月。

根據判決書記載,葉男與年僅16歲的少女於109 年5、6月間認識,但葉男明知少女為未滿16歲之女子,竟於109 年7 月13日在新竹市住處,與少女發生性關係。

接著又在109 年7 月13日至同年月20日,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拍攝右手撫摸少女左胸部之猥褻行為照片後,立刻以Instagram 傳給友人觀賞。但少女的母親某日突然興起看女兒IG的念頭,未料竟然看見有不明男子抓著女兒的胸部胎照,當場大怒,並找來女兒質問,隨後立刻報警。

法官審理後認為,葉男所拍攝其右手撫摸少女左乳房之數位訊號,依社會一般通念,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亦能滿足被告自己之色慾,其內容應屬猥褻行為,蛋卷內既無證據證明該等數位訊號業已經過沖洗或壓製成為實體相片,應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定之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法官也認為,葉男知告訴人甲女於案發當時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正處年少,對於男女情慾之事尚屬懵懂,就其性自主權之認知未趨成熟,仍與少女進行性交之,並拍攝告訴人少女之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又傳送予友人觀看,影響告訴人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正常發展,雖然葉男犯後坦承犯行,但始終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亦沒做任何賠償,依照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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