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與妻子蕭姓女子分居,前年他將蕭女逾16年前的通姦和解書等翻拍照片,公布在她親友的臉書網站,蕭女提告,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張男散播蕭女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的文字,依誹謗罪判罰1萬元,可易服勞役確定。

遭檢方起訴後,張男辯稱,他張貼的內容都事實,他是要捍衛他的配偶權,將蕭女的通姦內容張貼在她親友的臉書上,是為了證明他沒有家暴蕭女,蕭女會離開家庭都是因為外遇,他想要尋求親友的幫助,只是想要蕭女好好跟他談。

法官調查發現,張男與蕭女間因外遇而發生之婚姻問題已逾16年,他聲稱散播這些文字資料,欲尋求蕭女的幫助,其動機已有可疑,因為他如果想要勸諭蕭女回家,大可以用私訊之方式,他的辯詞,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為,蕭女非公眾人物,其有無與他人通姦,應非屬公眾關心之事務,實難認與公共利益相關,自屬私德,張男所發表及張貼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仍不得執此作為不罰之理由,將張男判罰1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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