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宋姓男子2次闖入台北某大學的女宿舍,攀爬水塔侵入頂樓曬衣場並翻動女學生衣物,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斥責他行為實為不該,依侵入建築物2罪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接受精神治療。可上訴。
去年5月16日及23日上午,宋男先搭乘捷運進入大學校園,再沿該校女學生宿舍旁浴室屋頂走到相連接之曬衣場上方天台,自該處徒手攀爬水塔侵入女一舍頂樓曬衣場,並皆在該曬衣場內恣意遊走、翻動學生衣物數分鐘後循原路離去。
北院審酌宋男先後2次侵入校園內女學生宿舍,並於宿舍曬衣場內遊蕩,破壞居住於宿舍內學生之居住安寧,影響社會治安,實為不該,考量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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