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0)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新北市郭姓女騎士將機車停在新莊一處機車停車格內後離開,後來疑似有其他騎士為停車,將郭女機車移到隔壁殘障專用車格中,害她收到1張1200元「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的罰單,氣得郭女趕緊申訴,無奈申訴不成,於是她改打行政訴訟抗罰。最後台北地院勘驗採證照片,發現郭女機車前半部在一般車格內、後半部壓在殘障車格線上,認為機車確實遭人移動過,因此日前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郭女機車因遭人移動,被硬擠到一旁的殘障車格,結果剛好被巡邏的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警員發現,以郭女機車違規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開出1200元罰單,讓郭女取車時大呼冤枉,趕緊請老公申訴,但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根據採證照片,認定郭女確實違規,遂依原處分裁罰,郭女心有不甘,於是再打行政訴訟抗罰。

一開始,郭女主張機車被其他騎士私下挪動,才會被誤判是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加上透過警方採證照片來看,其機車僅是壓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的格線上,也不構成占用。

但北市交通裁決所反駁,認為警方發現違規後,依法舉發合乎程序,雖然郭女主張其機車被人挪移至殘障車格,啖還沒提出證據供調查,不能證明她的機車受外力影響才違停,主張原處分並無違誤。

可法官指出,市區內騎士任意挪動他人已停妥的機車,以增加自己停車空間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案發當下,殘障車格內已停放一部身心障礙機車,而郭女機車的車頭及前車身,停在一般機車停車位內,只有後車身壓在殘障車格格線上,合理推論曾被他人挪移,所以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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