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作手綽號「大業張」的張滔,與陳亞斐等人共同炒作上櫃的眾星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滔等人須連帶賠償4294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加碼改判賠4437萬1180元定讞。
高院指出,張滔等人確實有哄抬眾星公司股價之行為,致該期間內善意購買眾星公司股票之授權投資人,以超過真實價格之金額買入股票,受有買入價格及真實價格間差價之損失,應連帶對該等授權投資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表示,北院就授權投資人花旗銀行受託保管專戶2011年之損失未為審酌,應連帶再給付花旗銀行受託保管專戶142萬6340元,加計後改判張滔等人須連帶賠償4437萬多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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